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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潘某某、潘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旭,湖北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被告潘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开庭审理时,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绍龙

书记员: 汤宇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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