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王某某,男,鹤岗市。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4月1日,本院收到王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500.00元;2、给付原告周六、周日欠发的工资78,000.00元;3、给付原告法定假日未发的16,500.00元。合计117,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原告经培训考试合格后,被录用到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从事区驻矿专盯员,月工资3,000.00元,自参加工作以来,周六、周日从不休息,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也从未给原告发过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到现在已经拖欠原告周六、周日加班费78,000.00元(100.00元/天×104天×7.5年);法定假日也是如此,7.5年来欠原告法定假日双倍工资16,500.00元(200.00元/天×11天×7.5年);另外,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7日借故将原告口头辞退,按照相关规定,被告还应当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500.00元(3,000.00元/月×7.5年),以上各项合计117,0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不字(2017)第3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根据起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起诉人认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该劳动争议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之前,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忠福

书记员:包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