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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王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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