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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王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明
书记员: 史晓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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