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望都县,系王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青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28号B座三层。
负责人:高英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博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高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青苗、张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 刘肖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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