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宋家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宋家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薛继平 审判员 乔光海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张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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