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云
书记员:张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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