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袁,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和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苏吾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