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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为杰,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张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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