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为杰,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张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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