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佳睿,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丹,系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佳睿诉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佳睿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佳睿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00元,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退还原告19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王佳睿负担。
审判长 杨新慨
人民陪审员 于秀影
人民陪审员 卫沙沙
书记员: 侯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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