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夏杰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
被告:夏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某、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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