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夏杰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黄骅市。
被告:夏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常某某、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夏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陈丽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