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周金水
韩某某
周庆兰
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水。
被告:韩某某。
第三人:周庆兰。
委托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金水、韩某某及第三人周庆兰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宝新
书记员: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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