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翠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船厂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3594026-8。
法定代表人:吴锦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向辉,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津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韩 颖 审 判 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赵 宏
书记员: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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