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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仇小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仇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仇小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受理费,但王某某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曹北霖

书记员:蔡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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