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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罗大春、罗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罗大春
罗某俊

原告王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熊长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大春,个体工商户。
被告罗某俊,个体工商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大春、罗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长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大春、罗某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2000年1月1日罗大春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罗大春的房产证、2014年1月13日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丰坪巷社区关于罗大春和罗某俊不在本社区居住并无法联系的证明。
被告罗大春、罗某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本院认为,2000年1月1日,被告罗大春、罗某俊将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0号西四楼房屋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属不动产,原告王某某要取得所有权,除按约定将房屋价款80000元付清外,还需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在此次房屋买卖中,被告罗大春、罗某俊作为卖房人,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大春、罗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0号西四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罗大春名下,房产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0年1月1日,被告罗大春、罗某俊将其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0号西四楼房屋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房屋属不动产,原告王某某要取得所有权,除按约定将房屋价款80000元付清外,还需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在此次房屋买卖中,被告罗大春、罗某俊作为卖房人,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给买房人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大春、罗某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胜利路20号西四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罗大春名下,房产证号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自豪
审判员:冯万云
审判员:彭鲲翔

书记员:薛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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