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陈某某
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万盆霞
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系王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盆霞,女。
委托代理人邓巍,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咸宁市马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桥纺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马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万盆霞、原审被告马桥纺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隆盛,被上诉人万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王某某二审提供的上述十三份证据,本院认为,上述十三份证据均发生于2014年10月28日双方结算之前,仅能证明双方结算之前王某某曾付款给万盆霞,并不能证明双方结算之后,王某某偿还了部分借款,不能达到王某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8元,由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8元,由王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夏昌筠
审判员:王凯群
书记员:程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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