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薛某某
丁某某
丁继承
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继承,男。
四
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襄城区王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薛某某、丁继承、丁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上诉人张某某、丁继承、丁某某及其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襄城区惠民装饰部”(以下简称惠民装饰部)系丁明贤长子丁某某开办的个体装饰部,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北街,经营范围为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锈钢制品加工等。丁明贤长期在该装饰部从事日常经营和打理。2013年9月24日下午,王某某经营的“襄阳市襄城区凤凰城沐足洗浴商务会所”(以下简称凤凰沐足城)聘请的经理陈世平来到惠民装饰部,找到丁明贤要求其到凤凰沐足城的三楼更换遮阳棚(彩钢瓦)。当时丁明贤不在店内,陈世平让丁明贤妻子予以转告。2013年9月25日下午,丁明贤来到凤凰沐足城找到陈世平,陈世平带丁明贤到三楼查看现场。双方口头约定施工价格800元,包材料包工钱,施工完成后付钱。同时,陈世平告知丁明贤包角条由凤凰沐足城提供,并将堆放在房东附楼楼顶旧吊顶材料指给其看,让丁明贤施工时从中选取材料用作包角条。双方谈妥后,丁明贤答应过二天过来安装施工。2013年9月27日下午,丁明贤带领徒弟史明国来到凤凰沐足城进行施工。史明国在四楼安装彩钢瓦,丁明贤在三楼接应。彩瓦主体安装完毕准备包角边时,丁明贤告诉徒弟自己去附楼三楼楼顶选取包角材料。后丁明贤穿过三楼走廊准备到达附楼时,脚下踏空,从位于附楼三楼楼顶女儿墙边缘的天井坠落至二楼鸭唇王酒店内。丁明贤受伤后,被鸭唇王酒店的员工发现并送往襄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因急性颅脑损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丁明贤在襄阳市中心医院的抢救治疗费用共计20176元,已由王某某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丁明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襄城区惠民装饰部经营者丁某某就更换遮阳棚形成加工承揽关系,但王某某的雇员陈世平在施工现场告知完成承揽业务的丁某某之父丁明贤从旁边三楼堆放的旧吊顶材料选取施工材料时,未能告知丁明贤堆放旧材料的三楼楼顶有个天井口,为丁明贤等人施工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故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对丁明贤的死亡存在过错,判令王某某对丁明贤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与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相符。关于丁明贤是如何从天井坠落的,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期间主张丁明贤想走捷径回家拿东西,从楼梯天井口往楼梯攀爬时不慎坠落,与史明国的陈述不符,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亦无法律规定类似本案事故必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处理后,受害人或其家属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综上,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其不应对丁明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四被上诉人退还其已支付的121226元,理由不充分,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丁明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某某与襄城区惠民装饰部经营者丁某某就更换遮阳棚形成加工承揽关系,但王某某的雇员陈世平在施工现场告知完成承揽业务的丁某某之父丁明贤从旁边三楼堆放的旧吊顶材料选取施工材料时,未能告知丁明贤堆放旧材料的三楼楼顶有个天井口,为丁明贤等人施工留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故原审判决认定王某某对丁明贤的死亡存在过错,判令王某某对丁明贤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与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相符。关于丁明贤是如何从天井坠落的,上诉人王某某在一审期间主张丁明贤想走捷径回家拿东西,从楼梯天井口往楼梯攀爬时不慎坠落,与史明国的陈述不符,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亦无法律规定类似本案事故必须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处理后,受害人或其家属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综上,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其不应对丁明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四被上诉人退还其已支付的121226元,理由不充分,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张敏杰
书记员:陈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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