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栓,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
委托代理人管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宫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负责人程文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柏林负担。
审判长 郭献军
审判员 张志
审判员 李炳华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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