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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栓,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
委托代理人管林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南宫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负责人程文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天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宫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林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柏林负担。

审判长 郭献军
审判员 张志
审判员 李炳华

书记员: 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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