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个体建筑业主。
委托代理人:卫良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进行和解、调解,出庭,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波,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
法定代表人:曾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卫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山工程部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上诉和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魏长峰,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王某某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经本院院长决定收取519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云 代理审判员 占 展 人民陪审员 贾雪玲
书记员:赵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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