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杨新顺,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又作出(2016)鄂90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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