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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淼诉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传淼,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龙沙区。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锋区。

原告王传淼与被告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梅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朱利彪、法官苑海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淼及委托代理人刘志彬、被告王某某、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淼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明确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借款是被告王某某在与被告侯某某离婚后的个人借款,侯某某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该笔借款,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侯某某与此笔借款有关,故原告要求被告侯某某偿还上述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王传淼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传淼对被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朱利彪 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

书记员:路泽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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