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高勇,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鑫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百花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尹正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艳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武汉鑫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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