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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
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
刘立明
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毛希宝,乐亭县毛庄乡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职务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明,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毛希宝,被告唐山市唐港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刘立明、张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出警处理此事故,勘察现场后作出唐公交证字(201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无法认定。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实事故车辆冀BNT1XX的财产损失是因躲避障碍物时,车辆与护栏发生刮碰导致的。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冀BNT1XX车辆的财产损失与障碍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唐港高速交警大队出警处理此事故,勘察现场后作出唐公交证字(201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该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无法认定。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充分证实事故车辆冀BNT1XX的财产损失是因躲避障碍物时,车辆与护栏发生刮碰导致的。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冀BNT1XX车辆的财产损失与障碍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程佳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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