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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韩强

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李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强,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5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项目的裁判理由如下:
原告主张的三者车损52150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有评估报告书、实际修车费用票据为证,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主张的车损依法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与事故对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可印证原告已实际赔付三者车辆损失50000元,被告应在原告车辆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关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保险金50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9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项目的裁判理由如下:
原告主张的三者车损52150元,该项费用系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原告主张有评估报告书、实际修车费用票据为证,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对原告主张的车损依法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与事故对方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可印证原告已实际赔付三者车辆损失50000元,被告应在原告车辆所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关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某保险金50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9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王淑云

书记员:陈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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