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
富某某富裕林场
柏立国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那业林,黑龙江那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某某富裕林场。
法定代表人:孙长刚,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柏立国,该林场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富某某富裕林场(简称富裕林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齐商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1994年8月,争议土地用途已由休闲林地变更为耕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总面积为7984.8亩,其中耕地面积7860.4亩,即本案争议部分。200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对该地使用现状的代号为013,《全国土地分类》对应关系表中“013”指“旱地”,富某某国土资源局的《宗地档案》亦标明该地为耕地,这与土地使用证上的用途一致。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耕种期间林场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在此期间,由于耕种需要,所打农田旱井及相关设施费用由王某某个人负责,林场不承担任何费用”,说明王某某承包的土地就是耕地。原富某某林业局长认可王某某承包的“休闲林地”即耕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富裕林场就将本案争议土地另行发包,并声明只能耕种农作物。对此提交富裕林场另行发包的承包费复印件及照片。证明土地仍用作耕地。(二)、争议土地没有林权证就不能认定为林地。(三)、争议土地不属于“限期退耕还林”的土地。因此一、二审认定王某某将林地改变用途为耕地,承包合同无效,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王某某书面请求法院向富某某国土资源局调查土地使用证及宗地档案的土地性质及用途,法院未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富裕林场提交意见称:本案源于林场职工举报上访反映林地承包存在违法问题,县纪检部门调查发现属实,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违法或无效。双方的承包合同已将土地性质表述为“休闲林地”,不能以合同约定去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调查土地部门,其答复为:土地使用证标注耕地仅代表发证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性质应为核准的“林业用地”。《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休闲林地”系“已经平整土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即“无立木林地”。原富某某林业局局长的解释与此相悖,并且其作为证人没有出庭质证。宗地档案标注为旱地正说明1994年该林地采伐完毕处于土地平整期的现状,争议土地用途为林业用地,王某某引用的有关耕地的概念不适用于本案。王某某提交的承包费复印件是其违法对外发包的行为,非富裕林场所为,照片看不出日期和地点,不能证明土地用途和使用现状问题。富某某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审批的土地用途为林地,其证明力不容置疑,且大于其他调查取得的证据,王某某认为只有林权证才能证明林地的说法没有根据。双方承包合同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森林法》第十五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正确,王某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王某某作为新证据提交的承包费收据,由于是复印件,富裕林场提出异议,因此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其提交的照片没有日期和地点,亦不能证明目前的土地使用状况。另,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至2013年10月18日终止。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土地用途明确登记为“林业用地”,该证书具有公示效力,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未变更土地用途之前,应以该证书的核准认定为据。富裕林场发包的标的物为“休闲林地”,双方对此系明知,王某某将此地作他用尽管符合合同约定,但不能以此规避法律,改变土地用途。该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林场作为发包方允许王某某改变土地用途亦存在过错。
此外,王某某可以请求原审法院调查土地用途,但本案不存在有相反证据,必须调查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予调查,程序并不违法。
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土地用途明确登记为“林业用地”,该证书具有公示效力,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行政机关未变更土地用途之前,应以该证书的核准认定为据。富裕林场发包的标的物为“休闲林地”,双方对此系明知,王某某将此地作他用尽管符合合同约定,但不能以此规避法律,改变土地用途。该承包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林场作为发包方允许王某某改变土地用途亦存在过错。
此外,王某某可以请求原审法院调查土地用途,但本案不存在有相反证据,必须调查的情形,因此法院未予调查,程序并不违法。
故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吕庆华
审判员:付峰
审判员:吕一由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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