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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文博,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赞皇县龙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文佼
委托代理人张智栋,系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静萱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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