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宋伟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刘进丰
柴菲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伟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柴菲,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进丰、柴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履行了交费义务,发生事故后,原告已赔付给对方各项损失405000元,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给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额范围赔付29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履行了交费义务,发生事故后,原告已赔付给对方各项损失405000元,被告理应在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给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额范围赔付29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人民币2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燕萍

书记员:闫倩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