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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威,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被告刘某某父亲),住大名县。
被告:任艳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名县小学教师,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现辉(被告任艳青丈夫),住大名县。
被告:权学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东,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任艳青、权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钧 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 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

书记员:张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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