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翠峦区建材厂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宝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原审被告:吴春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张宝林、吴春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二审开庭传票公告费200元及二审裁判文书公告费39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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