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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新与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某新
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马某某
马某某
刘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李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以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刘某某,男,成年,住河北省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某新与被告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李某新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新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新承担。

审判长:李庆红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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