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康,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潘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群,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明,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伟康与被告上海邦丝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40元,由原告王伟康负担。
审判员:高永明
书记员:倪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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