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仵风勇,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大街甲1号地下商业城A区西侧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炜忞,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卓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仵风勇,被告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炜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铺负一层A座111+号。原告于协议签署当日将房款459388元交付被告。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如客户自签约此协议之日起,90天内未能准时与购买方签署正式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60天内,按照日0.05%承担违约责任;超过60天的,出售方退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并按照日0.05%承担违约责任,到退还全部房款之日止。现原告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协议,退还全部购房款,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购房协议书、收据、缴款单、凭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于2013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的《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被告同意解除,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全部购房款459388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签订的《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
二、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购房款4593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1元,减半收取4095.5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卓娅

书记员:肖亚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