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伟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原告王伟力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力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王伟力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伟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彦丰
书记员:赵泽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