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某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经马翅、蒋万林担保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当日崔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王某某现金30000元整,2015年6月29日借,2015年7月29日还。借期届满后崔某某一直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现此笔借款已经逾期,原告要求清偿,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章定 代理审判员 张建坤 人民陪审员 姜 锋
书记员:王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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