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焦庆国,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靳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庆国、被告靳某某、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经杨立章介绍,靳晓雷向原告借款50000元现金用于购买货车,2014年1月初靳晓雷因车祸死亡。2014年1月15日,被告靳某某、靳某某承担了上述债务,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二被告偿还了20000元,现仍欠原告30000元未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据等相关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二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靳某某、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3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靳某某、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素 审 判 员 李 岩 人民陪审员 郭妹玲
书记员:常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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