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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港集团港机船舶维修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反诉原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现住所地: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王某的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某某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伟华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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