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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马金与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陈某某、一审被告苏某某、苏某、苏湾、苏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崇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业斌,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百威路堤垸外特1号百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该公司监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通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通城县。
一审被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崇阳县。
一审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一审被告:苏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崇阳县。
一审被告:苏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肖正辉,该服务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马金与被申请人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陈某某、一审被告苏某某、苏某、苏湾、苏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马金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关于“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李某运送邮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人(工作单位)的经营行为。李某的雇佣单位(宅急送)湖北分公司通城加盟商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李某的雇佣单位是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而不是陈某某个人。李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陈某某、李某共同连带赔偿。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对本案立案再审。
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系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属民事侵权案件,而答辩人与陈某某之间系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且答辩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不存在雇佣关系或上下级隶属关系,不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王某、马金的再审申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答辩称:王某、马金申请再审的事由未针对答辩人,答辩人无意见,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乙方)签订《加盟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的加盟区域为湖北省通城县,作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区域内唯一的加盟公司,以宅急送的名义在加盟区域内独立从事快递服务。乙方加盟应具备条件为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快递服务所必须的经营项目。在加盟期间应独立承担加盟区域的经营风险并履行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确定由乙方承担的法律义务。该合同系联营合同性质,而非经营权的发包。陈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申请人李某从事宅急送快递的取派送业务。李某驾驶陈某某出资购买的车辆在从事宅急送快递取派送业务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再审申请人王某、马金之女王诗琪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因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依法应由李某与其雇主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王某、马金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马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飚 审判员 徐金美 审判员 石 坚

书记员: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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