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韦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原告王某,农民。
原告韦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教育街13-15号,下简称运输公司。
代表人丛景印,运输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韦某某与被告李颖、运输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韦某某于201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韦某某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韦某某撤回对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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