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申鹏,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轩,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生平、被告刘成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冀1002财保259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王生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壹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成山系王生平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小型面包车的登记所有人,并提交保证金壹万元,且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成山已经向本院提交保证金壹万元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生平驾驶的刘成山所有的冀R×××××小型面包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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