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昭(王某某之夫),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淑江与陈立业、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189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某某集资居住的曲阳县田原小区职工家属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王淑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淑江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曲阳县田原小区职工家属2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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