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瑞江,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华 审 判 员 张 一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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