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叶某某
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和2015年9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胜国、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享有,属村委会职权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享有,属村委会职权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立军

书记员:陈苒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