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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深圳市安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
法定代表人:黄厚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深圳市安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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