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顺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甘肃兰州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吴家园40号第2单元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宗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州顺升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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