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194816M,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
负责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辉,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告王某某与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冀J×××××/冀J×××××号货车租赁给原告,原告以留购为目的承租该车,合同生效后,风险转移给原告。2015年6月25日,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处为上述车辆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金额10万,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2016年5月4日,王某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昆明方向311KM+80M处时,与冀A×××××/冀A×××××、晋K×××××/晋K×××××、冀A×××××/晋A×××××等车相撞,造成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霍某某死亡,冀J×××××/冀J×××××货车货物损失、路产损失,涉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原告的司机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余各方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承运的茂名市利鑫塑料化工有限公司297包H-SB-1A00251龙王牌聚苯乙烯颗粒损坏,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冀J×××××/冀J×××××号车辆装载货物损失净额为102200元。就该笔货物损失,原告向被告索赔,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驾驶员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涉案机动车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就原告所承租的车辆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签订后,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故被告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车辆货损进行保险理赔。因青县顺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原告王某某,且货主茂名市利鑫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原告王某某已经向其履行了货损赔偿义务,同时被告也未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故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履行保险理赔义务。因原告司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可在履行全部理赔义务后,就次要责任方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向次要责任承担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且原告提供了发票予以证实其鉴定费给付情况。因此,对于原告鉴定货损价值所支出的鉴定费,被告应予承担。
关于被告“原告运输的货物聚苯乙烯颗粒属于危险品,但原告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原告方没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辩论意见。货运危险品是指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原告的车载货物聚苯乙烯颗粒是由苯乙烯单体经自由基加聚反应合成的聚合物颗粒,系一种无色透明的热塑性塑料经常被用来制作各种需要承受开水的温度的一次性容器,以及一次性泡沫饭盒等,不属于危险品。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理赔款10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鉴定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姜语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