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代理人杨一平,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105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永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庄某某、宜昌龙源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熊龙祖 审 判 员 宁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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