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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贺某某、刘清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被告刘清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凯,该公司职员。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25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打入原告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沧县支行账户,银行卡号62×××85。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贺某某为原告王某某垫付的医药费2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打入被告贺某某中国农业银行沧县农行铁东大街分理处账户,银行卡号为62×××16。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诉讼费352元,由三被告各承担117.33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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