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住河北省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隆某某供电分公司。地址:隆某某康庄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MA07L8E84M。
法定代表人:范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某某,男,住河北省隆某某。
被告:王雪爽,女,住河北省巨鹿县。
被告:王胜磊,男,住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公司隆某某供电分公司、范某某、王雪爽、王胜磊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成振华
书记员:孟志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