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会淼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会淼,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主要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会淼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杰、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会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328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8日,孙建良驾驶冀A×××××车沿平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安大街东平路口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陈仲甫驾驶的冀A×××××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家庄市桥西区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并认定:孙建良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仲甫无责任。原告王会淼与孙建良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孙建良赔偿了陈仲甫7270元。冀A×××××车在被告处投有车损险、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王会淼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年检,我公司应当免赔,并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原告王会淼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王会淼为其所有的冀A×××××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4885.6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保险,被告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在相应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25200元,本院认为,车辆损失应以实际修理费用为赔偿依据,原告提交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据此予以赔付;对于原告主张赔付给三者的损失7270元,原告提交了三者车辆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已经对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被告亦无证据证明该赔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据此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对于被告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原告车辆没有年检,我公司应当免赔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条款为免责条款,被告在庭前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投保单,庭审中陈述庭后提交投保单,本院给予其合理期限其未能提交,直到本案判决前也没有提交,故本院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原告对保险金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其次,原、被告就本案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存在争议,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集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导致保险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或损失程度无法确定,故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因此对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王会淼要求被告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合理的车辆损失以及垫付的三者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会淼保险金32470元;
二、驳回原告王会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2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吕伟

书记员: 王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