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会法,男,1968年2月3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春,男,1959年8月19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965401329R,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岙蓝路1235号丙。
负责人:刘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英焕,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9017966,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区海滨中路1041号。
负责人:张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然,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昆,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玲,女,1983年4月22日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王会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胡晓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玲玲、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昆、被告胡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会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400元,误工费1577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06.80元,交通费2367元,伤残赔偿金630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06336.30元;2、判令被告胡晓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5311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0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62414.19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20时30分,被告胡晓玲驾驶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处投交强险、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投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鲁B×××××号轿车在302省道龙须大地保险门口南公路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晓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另外,原告治疗期间,我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应予返还。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
胡晓玲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另外,原告治疗期间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582元,原告应予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王会法之伤,其诉前自行委托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王会法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时间为6个月左右;住院期间(74天)需要1人陪护;预计其后续治疗费需人民币36000元左右。该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胡晓玲无异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分别提出了异议,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未就其所提“后续治疗费数额及该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则就所提异议事项申请了重新鉴定,根据其申请事项,本院委托威海恒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会法符合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会法误工时间为150天,住院期间1人护理。3、被鉴定人王会法左眼低视力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胡晓玲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无异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则称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仍坚持王会法视力下降与此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之主张。对此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否定诉讼中形成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本庭应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胡晓玲持证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在荣成市成山镇龙须大地保险门口南公路处由东西行时,与王会法顺向由东向西步行时相撞,致王会法身体受伤。当即原告被送往荣成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头、胸部、左肩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2天。同年11月20日,王会法入住荣成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1)脑外伤综合症;(2)脑脊液鼻漏,住院治疗52天,整个治疗过程共计支付医疗费27114.19元。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晓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又因胡晓玲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处投机动车交强险、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投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王会法提起上述诉讼。
庭审中,王会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王会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0元。王会法同时表示,其诉前支付的鉴定费自负。对于交强险范围与限额之外的其他损失,经庭审核实确定:医疗费17114.19元(扣除交强险中已赔偿10000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400元。
另查,原告治疗期间,胡晓玲为其垫付医疗费258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胡晓玲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将顺向步行的王会法撞伤,致王会法身体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晓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肇事车辆鲁B×××××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处投机动车交强险、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处投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受害人王会法要求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及侵权人胡晓玲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相关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王会法治疗期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与胡晓玲所垫付的医疗费应予返还。庭审中王会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及所确定交强险范围与限额之外的其他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与限额,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王会法医疗费17114.19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4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王会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0元。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王会法医疗费17114.19元、后续治疗费3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400元共计60514.19元。
三、王会法返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返还胡晓玲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582元。
四、驳回王会法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三项兑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实际应向王会法支付赔偿款70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予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系减半收取),王会法负担4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762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659元。
诉讼中鉴定费2800元,王会法负担2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洪滋
书记员:郝军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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