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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来、杨胜会与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会来
杨胜会
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某某
王同欣

原告王会来,住定州市。
原告杨胜会,住定州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被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同欣,男,1950年4月26日,汉族,住定州市子位镇七级村,身份证号:xxxx。
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与二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来及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委托代理人陈树勇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同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两块耕地,分别出现了相矛盾的两个权属证书,本案为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两块耕地,分别出现了相矛盾的两个权属证书,本案为权属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王会来、杨胜会的起诉。

审判长:杨建宗
审判员:焦宏伟
审判员:刘佳鹏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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